陵川县县城绿线管理办法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县城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二条 县住建局和县城管中心,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城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县城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县城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县城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县城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四条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应划定为县城绿线。
(一)现有的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河流、湿地、山体等生态控制区域;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地、文物古迹、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划定绿线的区域。
第五条 县城绿地控制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线。
第六条 县城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批准的县城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县城绿化,服从县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县城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县城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县城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城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县城绿线范围内开工建设。在县城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流、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对造成损失的,由住建局和城管中心联合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县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县住建局应根据《县城绿化管理办法》在出具规划条件时,确定建设项目的绿化率,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委托有响应资质单位编制绿化工程和设计方案,由县城管中心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县住建局不予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和县城管中心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县城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县城绿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县城绿线区域,占用或破坏县城绿地的,由县住建局和县城管中心按《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县城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流、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县城管中心责令改正,依据《城市绿线管理》第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规定的县城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