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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印发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3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水务(海洋)〔2013〕94号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务海洋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工作,促进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3年12月6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务海洋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工作,促进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水务海洋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水务(海洋)局)批准立项或推荐国家、部市相应科技计划立项的水务海洋科研项目、推广应用(包括转化,下同)项目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水务海洋综合调查评价项目、科学技术项目、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标准规范研究制定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涉及水务海洋行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领域实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海洋)局是适用范围内的本市水务海洋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海洋)局科技信息处具体负责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

  科研项目及推广应用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需求为导向、应用为核心、创新为驱动,紧密结合水务海洋行业发展需要;

  (二)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

  (三)科学论证、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四)遵守国家、本市和局相关保密规定。

  鼓励全社会参与水务海洋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第五条(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分类和管理)

  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是由市水务(海洋)局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全额或者部分资助的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

  (二)第二类是由市水务(海洋)局局属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并自愿纳入市水务(海洋)局管理的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

  (三)第三类是由国家、部市相应科技计划全额或者部分资助,并由市水务(海洋)局推荐的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

  第一类和第二类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的管理包括立项论证、项目实施、成果登记、应用推广、评估奖惩。

  第三类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部市相应管理要求进行初审推荐、项目实施的协助推进等。

  第六条(经费来源和预算管理)

  市水务(海洋)局应当每年安排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第一类科研项目及推广应用项目。

  第一类、第二类科研项目及推广应用项目的经费按照本市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第三类科研项目及推广应用项目的经费按照国家、部市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市水务(海洋)局每年依据有关规定安排管理专项费用,用于科研项目及推广应用项目的信息服务、项目遴选、立项论证、***检查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专家库建立)

  市水务(海洋)局应当按照民主决策、科学论证的原则,建立水务海洋科技专家库,为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节科研项目立项

  第八条(需求征集和报送)

  市水务(海洋)局依据水务海洋发展规划,采用常年征集、分批遴选、储备入库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科研项目需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水务(海洋)局报送科研项目需求,填写《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项目需求征集表》(见***一)。

  第九条(需求遴选)

  市水务(海洋)局应当组织专家对征集的科研项目需求进行遴选,通过遴选的科研项目进入市水务(海洋)局科研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项目论证和经费落实)

  市水务(海洋)局对进入项目储备库的科研项目组织论证,确定科研项目申报类别。

  通过论证确定为第一类科研项目的,由市水务(海洋)局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论证确定为第二类科研项目的,由自筹资金单位落实专项资金;通过论证确定为第三类科研项目的,由市水务(海洋)局推荐申请相应国家、部市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指南发布)

  市水务(海洋)局组织发布第一类、第二类年度科研项目申请指南,公开选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方案申报)

  有意向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编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方案》,见***二),报送市水务(海洋)局。

  第十三条(方案论证)

  市水务(海洋)局应当组织专家对《可研方案》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择优选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二节科研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任务合同)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填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见***三),经市水务(海洋)局审核后下达。

  属于第一类科研项目的,市水务(海洋)局应当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项目/推广应用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见***四),明确经费总额和拨付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负责项目实施,并指定科研项目负责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进展情况的报送)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每半年填写《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项目/推广应用项目进展情况表》(以下简称《项目进展表》,见***五)报送市水务(海洋)局。

  第十七条(中期检查)

  市水务(海洋)局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安排,组织相关专家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及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验收申请)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计划任务书》规定时间内完成科研工作,可进行自验收或专家咨询,向市水务(海洋)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项目/推广应用项目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见***六);

  (二)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

  (三)相关原始数据、图件资料等;

  (四)知识产权登记、查新报告、第三方软件测试、成果应用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

  (五)市水务(海洋)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水务(海洋)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验收材料齐全的,市水务(海洋)局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材料不齐全的,市水务(海洋)局应当要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

  市水务(海洋)局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对科研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可以采用现场踏勘、资料检查、听取汇报、专家质询等方式。

  验收专家组经讨论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为科研项目的最终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申办和颁发验收证书)

  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水务(海洋)局申办验收证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根据验收意见完善的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

  (二)以上资料的可编辑电子文档(光盘)。

  市水务(海洋)局对科研项目申办验收证书资料审核通过后,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颁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项目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验收证书》,见***七)。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料归档)

  科研项目完成后,市水务(市海洋)局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一)《可研方案》及其论证专家名单、论证专家意见;

  (二)《计划任务书》;

  (三)《项目合同》;

  (四)《项目进展表》;

  (五)变更、终止或延期的项目还应当包括书面变更、终止、延期申请及批复材料;

  (六)《验收申请表》;

  (七)《验收证书》;

  (八)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九)相关原始数据、图件资料等;

  (十)查新报告、第三方软件测试、成果应用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

  (十一)市水务(海洋)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二)以上资料的可编辑电子文档(光盘)。

  第二十二条(项目变更和经费处理)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项目合同》确定的不可预见情况,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计划验收日期前三个月向市水务(海洋)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见***八)。

  市水务(海洋)局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可以对科研项目的任务内容、经费预算、考核指标、计划进度、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地点或依托工程等进行变更;未通过审查的,科研项目终止处理。

  科研项目终止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科研项目出资方,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项目撤销和经费收回)

  市水务(海洋)局应当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项目及时予以撤销: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未通过专家组验收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

  (五)其他须撤销科研项目的。

  科研项目被撤消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额向出资单位上缴科研项目经费。出资单位收回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登记)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取得《验收证书》后可以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向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成果登记后应当报市水务(海洋)局备案,并进入市水务(海洋)局科研项目成果库。

  第二十五条(权益保护)

  科研项目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应的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章推广应用项目管理

  第一节推广应用项目立项

  第二十六条(推广应用技术的申报条件)

  技术成果持有者可以向市水务(海洋)局申报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申报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四)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五)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二十七条(推广应用技术的申报资料)

  技术成果持有者申报推广应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务海洋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九);

  (二)专利证书或者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三)验收报告(鉴定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四)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推广应用技术的遴选)

  市水务(海洋)局根据水务海洋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进行遴选,通过遴选的技术成果列入《水务海洋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推广应用目录》)。

  第二十九条(推广应用目录发布)

  市水务(海洋)局应当每年发布《推广应用目录》。

  《推广应用目录》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技术成果持有者可以重新向市水务(海洋)局申报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技术成果优先推荐国家、部市推广应用目录。

  第三十条(推广应用项目申报)

  有意向承担《推广应用目录》所列推广应用项目的单位,应当编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书》,见***十),报送市水务(海洋)局。

  第三十一条(立项论证)

  市水务(海洋)局组织专家对《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书》进行立项论证,确定推广应用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二节推广应用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任务下达)

  市水务(海洋)局与推广应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下达应用推广项目计划任务,明确经费总额与拨付计划。

  第三十三条(实施和检查)

  推广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采用技术推介、现场观摩、科技培训、科普宣传、展览展示以及建立新技术示范工程或示范园区等多种方式实施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市水务(海洋)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推广应用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

  推广应用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水务(海洋)局提交《验收申请表》,市水务(海洋)局依据《项目合同书》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评估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估)

  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验收后的一年内,做好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绩效自评估工作。

  市水务(海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的技术水平、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成果奖励)

  市水务(海洋)局指导行业学会(协会)设立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

  获得水务海洋科技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部级或者其它级别的奖项。参加奖励评审的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评价意见可以作为该项目绩效评估评议的参考意见。

  第三十七条(人才激励)

  对获国家、部市科学技术奖及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的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主要完成者,优先推荐国家、部市科技类优秀人才。

  第五章失信行为处理

  第三十七条(信用档案)

  市水务(海洋)局建立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执行与管理信用档案,信用档案记录作为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承担单位择优选择及各类奖项推荐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八条(失信行为)

  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任务合同书的,包括:任务内容、考核目标、计划进度、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地点或依托工程等;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进展表及相关资料的;

  (四)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六)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失信处理)

  市水务(海洋)局对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的失信行为应当予以处理。

  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负责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发生一次失信行为的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负责人,由其承担单位对其提出内部批评;

  (二)对发生两次失信行为的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负责人,由市水务(海洋)局通报批评,并自该项目验收结题次年起两年内,取消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负责人申请市水务(海洋)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的资格。

  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失信项目总数累计超过三个,由市水务(海洋)局通报批评,并自通报之日起两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市水务(海洋)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的资格。

  对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取消申请市水务(海洋)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资格期满后,失信行为不予累计,重新计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水务(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水务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水务〔2004〕8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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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6:43:2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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