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质监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行政效能,明晰执法责任,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和《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一、严格案件管辖规定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委托的市局稽查局等执法机构)负责办理本市区域内发生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市纤检所负责办理本市区域内的纤维行政案件。
(二)各区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查办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局可以报请市局办理。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以市局的名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三)各区局或执法机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市局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市局政策法制处负责指定管辖。
市局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区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建立案件督办机制
(一)建立执法例会制度,由市局执法监督处牵头定期组织全市质监执法机构研判当前执法工作重点,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和动向,对于一些重大项目、区域性、行业性违法案件,研究开展联合执法。
(二)建立案件立案通报制度。市局稽查局、市纤检所和各区局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将案件情况进行相互通报。市局稽查局、市纤检所应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情况向案件发生地的区局进行通报,各区局也应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将案件情况向市局稽查局通报。
市局稽查局、市纤检所和各区局应及时填报《质量技术监督案件登记台账》,按月(每月5日前)报送市局政策法制处。
(三)认真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以下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向市局政策法制处报告、备案:
1、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2、指定管辖的案件;
3、涉及人身安全、伤亡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涉外的、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商)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罚没款在3元以上(含3万元)的案件等;
4、因不法分子围攻、抗拒或地方保护主义阻挠而使案件难以查处的案件;
5、需要市局支持办理的案件;
6、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7、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8、各区局或执法机构认为其他应该报告的案件。
(四)开展执法督查督办。对需要实行督查督办的重大案件,市局执法监督处应及时下发《质量技术监督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各区局或执法机构应在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情况报市局执法监督处。
对上述报告的和督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发现有违规或者明显不当等情况时,由市局执法监督处发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
三、调整市局案审权限
(一)各区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再报市局审理。
(二)市局稽查局、市纤检所办理的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没收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市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其中特种设备处罚案件由市局特种设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局政策法制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