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监督与服务并重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香洲区法院行政庭通过协调一宗涉及旧城改造房屋强制拆迁案件,进一步厘清了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关系,充分发挥了行政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市卫星街旧城改造项目在2004年取得拆迁许可,回迁房于2007年建成,但因一郭姓住户拒不搬迁,回迁小区的配套设施至今不能建设完工。经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决后,郭姓住户仍然拒绝搬迁,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下达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责成国土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实施强制执行。后因各方面原因,相关部门一直未完成涉案房屋的行政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实施后,相关部门以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不得再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为由,不再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涉案房屋未强拆,建设项目迟迟不能完工,不仅导致回迁房屋不能确权办证,还严重影响了周边的环境卫生,回迁户及附近居民对此十分不满,进而引发了群体信访事件。市国土资源局将其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向市政府作了汇报,并多次向香洲区法院来电来函,要求法院受理并负责实施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以求妥善解决上述事宜。
香洲区法院行政庭按照院领导的安排,联同执行局对来函进行了研究,经请示上级法院后,及时回函市国土资源局,明确指出涉案房屋在2008年已经行政裁决处理,并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如今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市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前已作出并实施,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完成,不存在再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继续按照该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案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国家法律变化,法院应考虑其特殊性,放宽审查申请期限,坚持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并通过上级部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若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拟撤销原行政裁决,重新作出行政裁决,待生效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事非常重视,为推进相关工作进展,召集两级法院行政庭法官进行专题研讨。会上,针对涉案房屋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行性、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裁决后如何重新征收等具体问题,以及新条例实施后,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如何衔接等法律适用问题,大家进行了深入、详细的讨论和研究,并达成共识。会后,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香洲区法院行政庭于2013年1月22日邀请国土部门负责拆迁、法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共同参会,对涉案房屋强制拆迁事宜作进一步沟通、协调。经行政庭的法官再次释明后,国土部门不再坚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行政裁决。双方还就撤销原行政裁决及后续处理的有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法官们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对撤销原行政裁决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提醒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不要随意行使撤销权;重新作出行政裁决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权利等等。对该案在裁决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前置行政行为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官们也提出了法律意见。通过这次会议,使国土部门对强制拆迁的法律问题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国土部门也表示将认真考虑法院的意见,加快推进有关涉案房屋强制拆迁的工作。
经过两级法院行政庭法官的积极努力,卫星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强制拆迁的事宜已暂告一段落。在一年多的沟通协调过程中,行政庭法官牢固树立“监督即支持”的理念,在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和规范执法指导,始终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切实有效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