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公告
2017-07-28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余人社字【2017】174号)精神,现就申报我市2017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用人单位(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社保补贴对象为: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以及在工业园区就业的贫困户和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
2、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就业方式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为城镇居民开展的家政服务人员、为单位或居民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从事种植养殖人员。具体按照《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办法》认定。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期限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期限。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保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期限。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社保补贴标准为:按社保机构公布的当年度个人缴费最低档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受理机构
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