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认为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区政府所属部门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不作为的;
(三)认为区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第四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
(五)信访终结的;
(六)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
(七)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六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和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投诉举报实行一案一报制,由区便民服务中心收集后向区政府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和区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进一步处置。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受理、交办、承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
(二)***、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三)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举报;
(四)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
第九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承办单位一般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第十条 承办单位及承办单位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四)不得与无关人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五)对需督办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备查制度。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82075***
联系地址:区便民服务中心(区汾东文体中心三楼)
电子邮箱:邮箱:xdxzwfxwjb@163.com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