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的审批事项
退休干部的审批事项共十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等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工作能力鉴定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伤残鉴定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护理费审批
7、事业单位人员亡故后一次性抚恤金
8、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9、机关干部亡故后遗属一次性救济
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
十二、审批程序:
1、增加离退休费、护理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事项,提供材料齐全的随到随批;
2、退休(退职)、提高退休费比例、遗属一次性救济、重新确定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经科室研究后,报请主管局长审查批准。时间为一周。
3、工伤伤残鉴定,根据单位报告,认定为工伤的下发工伤鉴定通知单,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每年进行六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份的25、26日),科室根据鉴定结果,办理工伤证和审批表。
4、丧失工作能力(病退)鉴定事项,根据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鉴定委员会安排进行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批。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十三、提供材料要求:随着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办理离退休、伤残等相关待遇审批手续时,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变化,应以当时的通知要求为准。
(一)退休(退职)审批手续
办理正常退休审批手续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人事档案(需有最近一次增资表)。
2、用离退休管理软件打印的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3、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按要求审查盖章)。
4、带有退休(退职)人员信息的U盘。
对下列人员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对申请提前退休的公务员应提供本人申请、单位研究意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应提供特殊岗位工作的津贴审批或津贴发放等相关材料。
3、因病或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或凭通知)。
(二)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手续
提高退休待遇审批手续一般与退休同时办理,办理提高待遇审批手续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人事档案(需有最近一次增资表)。
2、因优秀教师、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市地级劳动模范提高待遇的应提供干部(工人)退休后提高待遇审批表一式四份;其他人员需要到省厅审批人员应提供《干部退休提高待遇审批表》一式四份。表格需按要求审批盖章。
3、表彰决定或获奖证书等原件。
4、信息U盘(用于下发信息)。
(三)增加离退休费手续
办理增加离退休费手续应提供如下材料;
1、上一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花名册。
2、本次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审批花名册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3、增加离退休费个人审批表一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4、增加离退休费信息U盘。
5、根据当时具体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丧失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手续
办理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病退)鉴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工作(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2、门诊或住院病历以及重要的检查、检验相关材料;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县区的工作人员要求县区以上医院,市直的要求市级以上医院)。
4、按规定交纳医务鉴定费用;
(五)工伤伤残鉴定手续
办理工伤伤残鉴定手续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由主管部门签述审查意见的《关于某某同志工伤情况的报告》,说明工作人员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害情况等。
2、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出具工伤伤残鉴定通知单,工伤人员凭通知单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表一式四份(部分内容可根据鉴定结果填写)。
4、根据鉴定结果办理工伤证;
(六)护理费审批手续
办理离休人员护理费审批手续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年满七十周岁护理费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补贴)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3、如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增加护理费时需提供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鉴定材料(或凭通知)。长期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时,由单位根据退休人员身体状况到人事局领取鉴定通知单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办理护理费审批手续。
4、调整护理费标准时需提供上一次增加护理费审批表(如首次办理护理费,带个人档案即可)。
5、信息U盘(主要用于下发数据)。
办理退休人员长期生活不能自理护理费审批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
1、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补助费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补贴)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3、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鉴定材料(或凭通知)。长期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时,由单位根据退休人员身体状况到人事局领取鉴定通知单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办理护理费审批手续。
4、信息U盘(主要用于下发数据)。
办理因公致残护理费审批手续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因公致残护理费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补贴)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材料或工伤证。
4、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鉴定材料。
5、调整护理费标准时还需要提供上一次护理费审批表。
6、信息U盘(主要用于下发数据)。
(七)一次性抚恤金审批手续
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亡故人员火化证明(非火化民族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个人档案材料等能够证明本人民族的材料)。
2、经规定部门审批的最后一次增加工资或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
3、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4、机关事业单位减少人员花名册(按要求审查盖章)。
5、是烈士或因公去世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手续
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2、遗属是父、母或配偶的,需提供乡或办事处出具的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证明。
3、遗属是离休干部的父、母或配偶的,需提供原离休审批表。
4、遗属是子女的,亡故者配偶有工作的,需要提供亡故者配偶上个月的工资发放表。子女超过十八岁的需提供其全日制学校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
5、亡故者配偶无工作的,需提供亡故者的档案及乡或办事处出具的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证明;
6、户口本(如不能说明与亡故者关系的,需提供亡故者的档案等相关材料说明与死者的关系)。
7、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表(首次审批时无需提供)。
(九)重新确定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审批手续
办理重新确定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审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个人档案。
2、重新确定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审查盖章)。
3、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不清或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始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下乡知青登记表)。
(十)一次性救济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