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9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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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1日
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兴市区,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经济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的对象
第三条 纳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征收土地经省以上政府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
(二)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的家庭;
(三)人员对象包括:
1.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口,现仍为有地居民;
2.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户籍未外迁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毕业生,服刑人员;
3.在土地承包权证发放后新出生或婚迁落户,经认定符合享受土地承包权资格条件的人员;
4.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户籍制度改革后,仍持有土地承包权证的在册有地居民。
第四条 纳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所在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社保、国土资源部门。
(一)根据征地公告确定的征地范围,由当地国土资源、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可纳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数。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核定人数,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后提出纳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经当地公安部门(派出所)户籍审核后,报所在镇(街道)审查。其中涉及第三条第3点的人员对象,须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当地农经部门审核,当地镇(街道)出具符合享受土地承包权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镇(街道)对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被征地居民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予以确认。
(四)按规定签订《被征地居民安置协议书》,分别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盖章,被征地居民签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并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上报材料包括:
1. 被征地居民安置人员名单汇总表;
2. 被征地居民安置协议书;
3. 被征地居民安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6周岁以下人员可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4. 土地承包权证复印件,或镇(街道)出具的符合享受土地承包权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
5. 被征地居民安置人员的一寸证件照片3张。
(五)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手续。
第三章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的征缴
第五条 根据被征地居民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按征地主体所在地政府的规定,核定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缴费年限(以下简称“征地缴费年限”)和社会保障费征缴金额。
(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征缴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医疗保障费等社会保障费用。
1.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按照征地公告规定的被征地居民安置名单上报日当年度(以下简称“征地年度”)的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筹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筹资标准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2.医疗保障费。按照征地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按照《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对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征缴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医疗保障费和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等社会保障费用。
1.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按照征地年度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筹资标准,以及被征地居民的征地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5年的费用。筹资标准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2.医疗保障费。按照征地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标准,以及被征地居民的征地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按照《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3.未就业生活补助费。参照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理年度(以下简称“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可享受月数的费用。其中,16周岁至“3545”年龄(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不含)的被征地居民,未就业生活补助费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15个月的费用;“3545”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未就业生活补助费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一次性缴纳其办理当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可享受月数的费用。
(三)对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居民,征缴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征地安置补偿费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月份,一次性缴纳其可享受月数的费用,最长不超过14个月。
(四)对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居民,申请不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征缴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征地安置补偿费参照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第六条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一次性趸缴后,建立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征地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征地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接续参加相关基本养老保险。
(一)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公布的年度待遇标准执行。
(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提出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三)被征地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丧葬费补助,其个人专户储存额余额可依法继承。个人专户储存额余额按初次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时的储存额,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月待遇为个人专户储存额除以180)后计得。
第五章 被征地居民衔接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 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可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已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标准和待遇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申请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居民,应填写《被征地居民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经本人签字,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和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其养老待遇按分段计算办法,由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部分组成,其中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部分按其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与退休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十五分之一的乘积计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部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计算办法计得。今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和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按规定支付。
已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享受其他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以被征地居民签订征地安置协议之日向前计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叠时,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个人专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在达到规定年龄后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满15年的,可将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个人专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劳动年龄段及以上人员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以及征地时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申请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补偿费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个月计发。
申请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的,应填写《被征地居民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申请表》,由被征地居民本人签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审核盖章,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一次性发放。申请材料包括:
1.《被征地居民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申请表》;
2.《被征地居民安置协议书》;
3.被征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被征地居民一寸证件照片1张。
第六章 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条 被征地居民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居民,可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4〕87号)等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征地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一条 被征地居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章 被征地居民未就业生活补助制度
第十二条 劳动年龄段内(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一次性缴纳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后,处于失业状态的,给予未就业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费参照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计发办法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16周岁至“3545”年龄(不含)的被征地居民,生活补助费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个月确定,一次性发放。
(二)“3545”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生活补助费月标准参照当年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确定,发放期限为被征地居民办理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当月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最后一个月,按月发放。
原正在按月领取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居民,从2015年10月1日起,未就业生活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
(三)“3545”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停发未就业生活补助费。被征地居民再次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剩余月数的未就业生活补助费。被征地居民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仍可继续享受未就业生活补助费。
(四)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由当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发放。
第八章 劳动年龄段以下被征地居民安置补偿制度
第十三条 劳动年龄段以下(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居民,不纳入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给予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
征地安置补偿费参照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月份确定,一次性发放。其中补偿费基数参照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个月计发,每1岁增发0.5个月(不满1岁按1岁计),最长不超过14个月。
第九章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第十四条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
(一)被征地居民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缴,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及时足额划转,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转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二)被征地居民申请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的,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加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的征缴管理,同一征地项目中,对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征地安置协议和办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缴费手续的,除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外,参照个人记账利率计收征地公告规定的被征地居民安置名单上报日至办理参保缴费之日的资金占用补偿费。
第十章 被征地居民就业援助制度
第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被征地居民,应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可享受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居民就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被征地居民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并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与《实施意见》同步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
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县(市、区) 街道(镇) 村(社区) | ||||||||||||||||||||||
征地项目名称 | 被征地日期 | ||||||||||||||||||||||
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标准 | 参照 年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 元/月的24个月,补偿费总金额 元。 | ||||||||||||||||||||||
被征地人员 申请意见 | 本人自愿不参加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申请选择领取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户主意见 | 户主签名: 年 月 日 | ||||||||||||||||||||||
村委会 审核意见 |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 审核意见 |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人力社保部门核准意见 |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本表需附:(1)被征地居民安置协议书;(2)身份证复印件;(3)一寸证件照片1张。
***2:
被征地居民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居住地圵 | |||||||||||||||||||||||
联系人 | 手机 | 联系电话 | |||||||||||||||||||||
人员类别 (请在相应□内打“√”,可多选) | □ ①征地保障已退休人员 □ ②叠加居保 □ ③叠加复退军人 □ ④叠加精简待遇 □ ⑤叠加其它养老待遇 | ||||||||||||||||||||||
参保人员申明 (选择项请在□内打“√”) | 本人系嘉兴市区(□南湖区 □秀洲区 □经开区)被征地人员,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申请办理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一次性补缴。并要求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申报内容属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一次性补缴标准 | 补缴标准: 元,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元/月(以 年 月 日为限,满60周岁人员,每增一岁降低5%,最低为50%) | ||||||||||||||||||||||
镇(街道)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镇(街道)社会事业所 (章) 年 月 日 | ||||||||||||||||||||||
社保机构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社保机构(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和社保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