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使用手册第五部分增加离退休费之二
第四节 2001年增加离退休费
一、2001年1月增加离退休费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 (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河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1]21号)规定: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离退休人员,按如下规定调整离退休费:
1、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国家机关
单位:元
类别 | 35年以下 | 36年以上 |
省(部)级 | 276 | 320 |
地(厅)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