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委、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按照***部署,近年来,我省深入扎实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追缴资金,处理违纪人员,“吃空饷”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在治理过程中发现“吃空饷”问题具有隐蔽性、反复性,为巩固集中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吃空饷”的情形界定和主要表现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包括雇用他人顶岗、违规办理停(带)薪留职、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未经批准提前退养等。
(二)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包括擅自离岗、在外进修学习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的等。
(三)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包括已经调出但在原单位和现单位领取双份工资、或仍享受原单位其它福利待遇的,到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仍按在编在职人员领取工资的等。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包括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仍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等。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严格人员进口管理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
(二)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制度,规范管理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编制审核通知单》。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编制审核通知单》,严格按照管理权限、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录用、聘用、流动等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机构编制部门依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进人手续将新进人员录入编制实名制库。
(三)各级工资管理机构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对增人增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新进人员要先审核录(聘)用或流动审批手续,后纳入工资统发系统。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严格依照正式录(聘)用或流动审批手续为新进人员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续。形成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工资、社保管理机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人员进口监管机制。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工资财政统发、财政供养人员等系统管理,确保采集信息真实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定额补助管理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工资信息等纳入基础信息库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建立与编制、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交换人员管理信息。
三、严格人员日常管理
(一)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从基础做起,跟进管理,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接,建立机构编制、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管理、社保缴费、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互联互通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编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
(二)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本机关、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主体,要按“谁用人、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以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工作为基础,建立完善与工资待遇、选拔任用、岗位聘任、续签合同等直接挂钩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一政策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不得扩大执行范围和提高标准,要坚持工资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按《关于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资〔1999〕165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发放的具体办法。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对长期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对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对鉴定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根据实际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安排其上岗工作。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按《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91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2〕742号)的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按《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9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2〕743号)等相关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相应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
(七)机关工作人员降职、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变更应当降低工资待遇的,要及时办理工资变更手续,从降职或岗位变更的次月起,按新任(聘)职务、岗位确定工资。
(八)要加强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及成果运用,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岗位职责,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定甄别工作,防止发生“吃空饷”人员建档或完整建档问题。
四、严格离岗人员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
(三)对按照中央和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五、严格人员出口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或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从调离或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退休政策,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制度。将定期开展资格认证和部分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实地调查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
(四)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年对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杜绝违规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现象发生。
六、严格监督管理
(一)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担负着综合管理、监督指导的重要职责。要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执行等方面的政策指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人事监管。
(二)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干部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严格执行选人用人程序,认真检查人事档案,广泛听取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和纪检部门意见,坚决杜绝“吃空饷”人员被提拔使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重点围绕考录招聘、人员流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等重点领域,紧盯人员进口出口,规范日常管理,完善制度措施,强化责任落实。
(四)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人员编制使用核准备案制度,将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控编减编专项督查范畴,强化部门间联动管理、综合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公示公开。加强机构运行和编制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
(五)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六)为确保“吃空饷”问题举报受理渠道畅通,今后,省级组织部门“1238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2333”、编制管理部门“12310”电话将共同受理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问题的举报工作。各市州、县区也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建立公布当地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七、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组织部门要把防治“吃空饷”问题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一把手”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及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等工作的一项内容。编制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减“吃空饷”单位的编制,空余编制一律收回。凡发现应该核减而未核减到位的,上级编制部门将减少该地区编制总量并统筹使用,问题严重的地区,将暂停受理当地的机构编制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防治“吃空饷”问题列为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本机关、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主体,承担本机关、本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的主体责任。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失职渎职、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将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定期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