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全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全市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深入开展,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奖励保护规定》,经市综治委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表彰一批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现将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全市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含驻市的中央、省、十堰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可参加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
二、评选条件: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自然灾害面前,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事迹特别突出的;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三、推荐办法:2013年至2014年5月前,各地区涌现的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社会各界人士和各级各类组织根据评选条件可向市综治办推荐。电话:5213023 电子邮箱:djkszzb@163.com
四、表彰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视事迹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
丹江口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