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国税局等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2005〕45号
各区县民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好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社会福利企业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决定开展2005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6年2月为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自查阶段;3月至4月10日为各区县民政、税务联合检查验收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下旬为市民政、税务联合抽查阶段。
二、工作重点
(一)社会福利企业应符合现行政策的要求;享受税收优惠的货物范围应符合沪税政一[1994]12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按税法规定索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并正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
(二)残疾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数据资源组织比对复核,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残疾职工的收入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社会福利企业要按照“同工同酬、适当照顾”的原则,把残疾职工收入提高到一定水平,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用工、退工手续。
(三)改制社会福利企业历年减免税金的计算,原则上按改制时评估的净资产20%提取。改制后社会福利企业按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提取公益金;20%提取国家扶持资金;5%提取残疾职工保障资金,红利分配不得超过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40%,未改制社会福利企业按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25%提取国家扶持资金,其余分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要求
(一)对生产经营不运转,且停产、半停产后残疾职工基本生活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福利企业,在这次年检中一律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二)各社会福利企业要不断增强诚信意识,要把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保障残疾职工权益作为建立企业诚信制度的核心内容;各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对年检中的整改企业要专门建立档案,逐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罚的诚信机制,凡上年度年检被列入整改范围的企业,一律作为本年度年检的重要对象。
(三)通过年检认定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方可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返增值税、免征营业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对年检中被民政部门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抄告各税务分局取消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相应补征年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追缴本年度已退(免)的增值税、营业税。
(四)各区县民政、税务检查验收认定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限期整改或注销的社会福利企业名单(包括2005年度年检的各类表格及年检工作书面小结,其中05表须附盘片1张、06表须附盘片2张),应于2006年4月18日前汇总上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限期整改的社会福利企业,经区县民政、税务复查合格后,应于2006年6月10日之前上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逾期不报的,视作放弃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