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局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
局直属有关单位: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局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局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局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范聘用行为,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和上海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局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岗位管理为重点,完善人员聘用制度
岗位管理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内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以岗位为基础,强化契约意识,因事设岗,按岗择人。
(一)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1、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数不得突破编制数。
2、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⑴因事设岗原则。根据单位规模、职责、所承担的任务等,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岗位和职务层次,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做到有事有岗有责。
⑵优化结构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可多设岗位;设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或重复设岗。
⑶分类设岗原则。事业单位人员按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三大类分别设岗。管理岗位应坚持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提倡一专多能,数量和比例应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应坚持岗职对应原则,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工勤岗位的设置,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对于可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⑷公开公正原则。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使岗位设置做到科学合理。
3、岗位设置的程序
⑴职能分解。根据单位职能的类别,按照重要程度、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内设机构。在对内设机构职能进行分解和评价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职能分解应做到基础坚实、目标明确、方法科学、程序严谨。
⑵岗位分析。确定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内容、任务、工作条件及所需的知识、经验、能力等要素,并根据岗位工作的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确定岗位系列和档次。
⑶岗位说明。制定岗位说明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作出补充和修正。岗位说明书应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概述、能力要求、工作标准等。
(二)加强竞争择优,规范竞聘上岗
1、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实行竞争上岗。单位聘用人员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关键岗位,应拓宽人才选拔视野,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按照上岗条件,打破职称、职级、身份限制,允许低职高聘、高职低聘,鼓励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
2、竞聘上岗工作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⑴公开竞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薪酬待遇等事项;
⑵应聘人员申报岗位;
⑶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⑷聘用工作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⑸择优确定拟任岗位人员,并公示;
⑹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组织中层领导干部岗位的公开竞聘,应对应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三)完善合同管理,规范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确定工作岗位关系及其人事关系,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2、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款: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岗位工作条件;岗位纪律;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条款应以岗位为基础而订立,具有针对性。各类岗位应明确聘用期限,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
3、原分别订立聘用合同和岗位合同的,应合并为新的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与岗位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应以合并前的聘用合同期限作为合并后的聘用合同期限,同时约定岗位调整原则,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原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未约定终止条款的,应约定终止条款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4、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订聘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聘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配套标准表式,规范聘用行为,为实现契约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公开招聘和考试办法、岗位设置及岗位序列规范、岗位分配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保守秘密制度等。
(四)严格考核程序,加强聘后管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等次意见由聘用工作组织根据职工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所在部门领导意见而提出,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2、考核内容应与岗位职责相符,区分不同岗位、不同类别、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优化考核要素和量化标准,逐步改进考核方法。
3、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人员,不再续订合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按照调整后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五)推行人事代理,促进人员流动
1、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事业单位可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家人事法规政策,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条件下,为受聘人员代办有关人事业务,实现人员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变“单位人”为“社会人”,以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
2、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在单位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列入待聘人员管理,给予不超过2年的待聘期,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低于原在岗待遇,并逐步递减。待聘期内如有空缺岗位,待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待聘期满仍未取得岗位的,单位可按规定予以解聘,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单位应与待聘人员签订待聘期管理合同。待聘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各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引导待聘人员转岗再就业,探索人员退出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待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实现自谋职业。
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建立和完善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制度
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总量控制、内部搞活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分配方案和分配标准,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充分体现人才价值,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实行岗薪挂钩、岗变薪变的制度。收入分配应重实绩、重贡献,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与个人的岗位职责、业绩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同一岗位可设若干工资等级,各岗位工资标准间应适当拉开差距,对关键岗位、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适当倾斜。建立职工工资分配随岗位变化的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从岗位变化的下月起,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2、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配办法。各单位根据局每年核定的工资总量额度,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同时对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分配形式,形成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机制。大胆推行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成绩的人员实行重奖。
3、实行档案工资和实际收入相分离。职工的档案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标准记载,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正常晋升工资时,仍按国家政策增加工资,计入档案工资。当职工调动或退休时,按照档案工资介绍工资标准或核发退休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总结近年来人员聘用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对策和措施,把握好工作的阶段性和连续性,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不断提高局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工作水平。各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牵头抓总、指导监督作用,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人员聘用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2、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聘用工作机制,健全聘用制工作班子、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等组织。为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局组织人事处、办公室、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3、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胆实践,敢于突破难点,创新用人机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探索人员聘用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各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情况,列为局对各单位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局组织人事处拟在2005年下半年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题检查。
组织人事处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