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环境整治提升市容市貌的通告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中省市直驻区各单位,广大居民朋友们:
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乡环境,助力实现社会基层治理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通告:
一、严禁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镇村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对已有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沿街居住的居民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将物品或经销的商品存放在人行道上,不得占用停车位,居民个人的自行车也应放在指定停放地点,不得乱停乱放。建筑垃圾、禽畜粪污、生活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抛撒、焚烧或者混放,应按规定将垃圾分类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垃圾处理场和各类垃圾临时堆放场。
二、严禁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乱挂;沿街门店和个体商户不得在墙上随意书写商品名称和价格,商店的橱窗内不得乱堆商品或张贴影响整体美观的告示及广告;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张贴、喷涂任何性质户外广告;禁止私自在道路两侧或横跨道路悬挂横幅、广告或私自在道路两侧树木上挂牌、安装灯具、拉线(绳)晾晒衣物以及就树搭棚、搭吊床。
三、严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应做到商贩归市、进摊、进店,除规定地点外,其他任何地点都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在主次干道两侧店外经营、堆放、占道进行铝塑品加工、占道喷涂作业等违法违规现象,沿街门店应在店内经营,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摆设物品。
四、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取缔软广告,产权人、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五、城区、乡镇的运输车辆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六、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临街工地应设置护栏或者用密度网、围墙遮挡,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施工用水无外流外溢,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严禁围挡内有建筑和生活垃圾,围挡上要有公益宣传广告。
七、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中省市直驻区各单位、各营业网点、各商户要压实“门前三包”责任,按要求完成门前卫生、秩序、绿化、小广告以及除雪等包干任务,对未完成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八、严禁个人不文明行为。禁止随地吐痰、便溺或乱丢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旧衣物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严禁车窗抛物,严禁高空抛物。严禁在自家门前、楼道堆放杂物。禁止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桔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城区内主次干道禁止焚烧祭祀用品,提倡文明祭祀、绿色祭祀。严厉打击违规经营、占道经营祭祀用品、随意焚烧祭祀用品行为。
九、严禁不文明养犬行为。禁止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未经登记养犬;不得在公共广场、主次干道等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遛犬,不得在早7:00—晚6:00之间遛犬,禁止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不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时及时清理自家宠物粪便,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相关单位和城乡居民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秩序,对拒不执行以上规定的或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违法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