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3359号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志细: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35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250元及违约金5629.1元(以欠款金额按日万分之四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至债务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两项合计50879.1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展媚、人民陪审员黄恒光及范用琼组成,由杜展媚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7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