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4〕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市发﹝2014﹞8号),设立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起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财务、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委党委的日常工作;承担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系统及机关工会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协调企业有关事务和各科(室)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
(二)规划法规科
研究提出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市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审核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指导督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方案;承担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四)考核与统计评价科(审计室)
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拟定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导体系并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班子及有关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所监管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
(五)企业改革和重组科
承担市企改办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受理并审核企业改革中有关合并、重组、公司制改造、上市、合资、合作、留壳走人、破产等方案;参与改革融资和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事业单位的综治维稳工作。
(六)组织人事科(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人才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提出选派企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人选;拟订向所监管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青年和妇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长(主任)6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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