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第22号
2015年10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辽政地〔2015〕1068号批复批准将千山区大屯镇林家村集体土地0.0176公顷征为国有, 用于住宅用地。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2015年度第3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千山区大屯镇林家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0.0176公顷,其中旱地0.0176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执行。
区片类别:鞍山市海城市一类
区片价格:4万元/亩
五、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
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被征收土地位置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林家村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 | 林家村委会 | 同登记时间 |
千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