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认真贯彻市场主体住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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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7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淄政办发[2015]12号),县工商局及时组织全局注册登记人员学习培训,由进驻县政务中心窗口的企业注册局牵头,及时落实文件精神。
此次新规定的亮点是首次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更加方便注册、规范有序。申请人作出承诺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属于租赁房屋的,只要提交租赁合同和申报表即可,不再需要市场主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减少了登记流程,为市场主体节省了时间,激发了社会投资活力,获得了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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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09:46:0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