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财政局大东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2020年大东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据沈阳市财政局公布的《2020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20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调整编制了《2020年大东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20年大东区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次所公布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向企业征收。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有效文件规定执行,我们也将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录清单。
***:1.2020年大东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20年大东区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 沈阳市大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2日
***1
2020年大东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1 | 法院 | 诉讼费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
2 | 城市管理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00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元/日•平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3 | 城市管理 | 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财税〔2016〕2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委发〔2017〕29号,免收建筑基坑降水水资源费,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 ||||
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 ||||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
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 | ||||
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 | ||||
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 | ||||
⑧按辽政发(2016)27号,公共管网供水区,按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征收,水利供水区按同类用途供水价格1.5倍征收;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给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0.1元每立方米,供给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0.91元每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调整到0.91元每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 | ||||
***2
2020年大东区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 号 | 征收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1 | 城市建设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134元/平方米;公建:按实际建筑面积99元/平方米;工业:按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 沈建委发〔1999〕93号,财综函〔2002〕3号,辽财综函〔2003〕133号,财税〔2019〕5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委发〔2017〕29号,免征工业及生产服务业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