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杨浦区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文件
杨教[1998]25号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教 育 局
关于在杨浦区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
暂 行 规 定
各中小学:
特殊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委基教(1994)16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方法>的通知=以及市教委(1997)59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则
1、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发展和普及本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班就读是指在普通教育机构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随普通班接受教育的一种形式。它使残疾儿童、少年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得到相同的教育。
2、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上海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之一,它既有利于普通儿童少年理解、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又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环境中得到应有的发展,使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互相渗透、共同提高。
3、各中小学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稳妥地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领导、有计划、有检查,逐步健全与完善工作规范。
二、目的任务
4、随班就读的对象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对他们的教育既要有与普通教育相一致的基本要求,又要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计划,包括康复训练、矫正补偿等特殊要求。
5、实施随班就读的目的是使“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能在适合于他们发展的教育环境中愉快地接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教育,学到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并使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和谐发展,为他们今后能真正自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三、管理
6、我区的随班就读工作在教育局分管局长领导下建立专管工作小组,义务教育科具体负责,区教育学院的教研室、科研室、师训部和“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1)各中小学校长要将随班就读工作与落实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等工作结合起来统一规划。要建立目标责任制,保障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落实。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切实解决。
(2)我区在辅读学校设立“杨浦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该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智力残疾儿童的鉴定;负责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定期为全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康复训练的指导和服务;调配和合理应用特殊教育资源;为基层学校提供巡回指导,进行心理教育咨询,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以及提供二级师资培训、情报信息、家长学校指导等服务。
四、入学
7、凡是符合随班就读界定标准的轻度智力残疾、低视力、重听、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病孩等特殊儿童少年都可以纳入随班就读范围(参见本文***《“随班就读”对象界定》)。
8、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必须经过规范的检测和鉴定。学习障碍、低视力、重听、肢体残疾、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病孩等残疾儿童少年应由杨浦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和指定的医疗单位或本市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和鉴定。
对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确认要慎重,应严格按照沪教普(93)8号《上海市弱智学生辅读学校(班)招生工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执行。
9、随班就读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就近对口入学。
10、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6-9岁。
11、根据国家教委要求,每班安排随便就读学生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12、安排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须经家长申请或同意,并由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核准,学校登记注册,方可正式确定为随班就读生。
13、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入学,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使学校形成适合这部分学生健康发展的良好的氛围。学校可成立由分管领导、有关专家(巡回教师)、班主任、学生家长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研究随班就读生的合理安置及对随班就读工作的具体管理。
五、学籍管理
14、对随班就读生实行双学籍卡管理,即:一张与普通学生相同的学籍卡;另一张为随班就读学生学籍卡,该卡一式两份,一分专供学校采取特殊的教育措施、制定个别教学计划用,另一份由区县教育部门存档。要加强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对随班就读生的学籍卡应注意保密。随班就读生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已能跟上班级正常的学习进度,且考试成绩合格,经家长申请或同意,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审定,报教育局义教科备案,可取消其随班就读生学籍,视为普通生。升入初中的随班就读生,应由原小学将该生学籍材料通过招办转给该生就读的中学。
15、随班就读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随班就读生,达到毕业要求者给予相应的毕业证书;凡是难以达到要求的给予受完相应教育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年限的证明。
六、学制
16、随班就读生的学制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在保证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适当向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延伸。中学阶段的少数学习困难较大的随班就读生,可在完成预备班学业后(大部分可以继续升入初一年级学习),由家长申请,原校推荐,并经义教科审核后转入区初级职业学校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参加一定年限的劳动技能教育或一定技术要求的职前培训。
七、辅助服务
17、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必须坚持普特渗透、相互合作的原则。普通教育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条件尽力满足随班就读学生特殊教育需要;特殊教育要发挥协作性,为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诊断、个别教学计划制定、咨询、矫治、康复、训练等提供方便与技术指导。特殊教育辅助服务有以下几种形式:
(1)发挥“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的作用
随班就读学生除正常的就学以外,根据其自身实际需要,可利用一定的时间到“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接受有关康复训练。
(2)建立巡回指导教师队伍
逐步落实市教委关于每20所有随班就读的学校,配设一名巡回指导老师的要求。巡回指导教师定期赴基层学校,对专职辅导教师或班主任进行随班就读工作的教育教学业务指导。
上海市盲校设立“视残教育康复指导中心”,负责承担对全市视残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的巡回指导任务。
跨区、县招生的听力残疾特殊学校设立“听残教育康复指导中心”,负责承担招生范围内区、县随班就读工作的巡回指导任务。
(3)设立专门的资源辅导教室
随班就读学生相对集中(超过12人以上)的学校,学校应逐步设立专门的资源辅导教室,由受过特殊教育培训的教师每天定时间、定内容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个别辅导、矫治、康复、训练等服务,并逐步配备专职辅导教师。
八、教师工作量认定
18、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任务的教师,经考核确认符合随班就读工作规程及教学要求,而且有工作实效的,应给予工作量的认定,可以按一名随班就读生作三名普通学生工作量折算的方式减少班额数,难以减少班额的可适当增加津贴。
九、表彰与奖励
19、对随班就读工作成绩显著的班主任及有关任课教师,学校应给予及时表彰、奖励;区校在对优秀教师表彰、奖励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随班就读”对象界定。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中小学 特殊教育 暂行规定
抄 送:区卫生局、区劳动局、残联
杨浦区教育局办公室 1998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