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保康县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 011199529/2021-13668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保康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1-06-15 | ||
标题: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保康县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保康县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
二、意见收集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578420576@qq.com,并在主题上注明“保康县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三、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保康县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保康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6月15日
保康县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9〕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文化产业软实力和竞争力。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县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引导扶持全县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文化产品品牌打造、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等。
二、鼓励“个转企”“企进规”。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县内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等新成立的文化产业企业,经营满一年且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规上文化企业,在统计系统中积极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3万元奖励。
三、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3000万元、5000万元、l亿元及3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创建经认定为县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加大文创旅游产品研发与品牌推介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成功申报、登记发明(专利)、全国驰名商标、国家标志产品、省级著名商标以及在全国、省、市有重大影响力的著作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文化演艺项目发展。鼓励演艺企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驻场演艺活动,对获省级以上奖项且年演出30场、50场、100场次以上的原创驻场演出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市场演出超过50场、100场的原创舞台作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对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工艺等无形资产转化为商品并进去市场流通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扶持。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七、支持影视业发展。对在我县注册、备案、立项的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作的电影和电视剧列入国家或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已在全国公映、播映,国产影片票房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中外合拍影片票房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票房收入的l%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加大招商引资和投融资力度。把文化产业项目列入招商重点项目,在各类招商活动中有计划地重点推介,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落户保康。对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l亿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根据其投资和税收强度,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文化企业,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 30%的贴息补助。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九、优先用地保障。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文化产业发展用地,对列为县级及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其它土地供给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指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意见中未明确部分,可参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