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4267号原告广州亚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雅阁光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金音麻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雅阁光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亚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雅阁光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金音、麻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宣告了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42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市雅阁光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02290元、利息36079元和支付以货款60229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广州亚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符金音、麻媛媛对佛山市雅阁光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5.06元(广州亚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雅阁光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符金音、麻媛媛负连带责任,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广州亚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诉讼费10185.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