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221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正峰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福斯特惠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福斯特惠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正峰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福斯特惠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2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福斯特惠勒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373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正峰钢材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福斯特惠勒科技有限公司应以10373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以9373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正峰钢材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正峰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