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522号原告陈惠玲诉被告范汝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范汝球: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6522号原告陈惠玲诉被告范汝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652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永添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5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