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8〕005号(深圳市宏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8〕005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宏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17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15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丈坡工业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负责建设的万丈坡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正在施工,占地面积约4万平方米,现场修建有2个三级沉砂池,1个洗车槽,洗车产生的泥浆水经沉砂池沉淀处理后流入场地内雨水井,最终进入市政管网。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水保方案行政许可与排水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7年12月19日,水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光)责字[2017]第106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水的行为;限2018年1月18日前补办排水许可证。2017年12月19日,水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光)责字[2017]第107号),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2018年1月18日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经核查,你单位于2018年1月12日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你单位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擅自动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的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光)告字[2018] 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的规定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已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且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未造成不良影响,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二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