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江征[2020]第18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度第9批次(18挂)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4447号)批复,同意征收江宁区秣陵街道土地4.931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度第9批次(18挂)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地权属单位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 |||||
社区 | 村组(或国有) | 总面积 | 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秣陵街道 | 镇集有 | 0.0887 | 0.0887 | 0 | 0 | 0 |
家园社区 | 集体 | 0.5922 | 0.5922 | 0 | 0 | 0 |
家园社区 | 新丰五组 | 4.2509 | 4.2236 | 3.7124 | 0.0273 | 0 |
合计 | 4.9318 | 4.9045 | 3.7124 | 0.0273 | 0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涉及“征地区片价补偿”、“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等按照《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6]4号)、《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16]5号)等文件执行。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由街道、社区(或村委会)组织实施、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负责复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 2020年1月8日 至 2020年1月22日 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所属秣陵街道办事处(或所属秣陵街道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街道以及社区(或村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宁区人民政府
(盖章)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