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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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5日发表
关于转发《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县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
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应县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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