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规范化管理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不能签订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草案)》即将出台实施。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的风险,减少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本报讯 记者靳碧海 通讯员王伟娜 黄键生报道:28日,记者从市法制局获悉,由该局起草的政府规章《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出台实施。
九类合同列入《办法》规范
据悉,九类合同列入《办法》规范范围,分别是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资助、补贴等合同;招商引资合同;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其他政府合同。
同时,《办法》还特别强调了三类重大政府合同类型,即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政府合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未经合法性审查不能签订
据介绍,《办法》明确建立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是订立政府合同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再次审查。”市法制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对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等方面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部门还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重大合同档案永久保管
据了解,《办法》还明确了合同备案制度、合同抽查制度和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制度。承办部门应当每年将政府合同的档案目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政府合同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对承办部门的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
政府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包括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审查意见、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往来函件、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
据悉,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的风险,实现政府合同目的,减少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市法制局局长杨静辉如是说。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