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岫岩满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了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快全县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全面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含一年),或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家庭农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申报材料。已被评为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家庭农场不再重复认定。各乡镇(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各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今后申报评选省级、市级家庭农场及国家对地方家庭农场项目资金扶持,均从县级及县级以上家庭农场中选取。
申报时间
请各乡镇(办事处)于2021年7月19日前将申报主体名单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同时将申报材料一并报送。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报。
四、申报材料:《岫岩满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塑装成册,每个家庭农场上报一份材料。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各乡镇(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在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岫岩满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材料组织开展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保证提供材料与实际相符,真实准确。
2、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量的原则。
附:1、岫岩满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试行)
联 系 人:徐娇,赵禹
联系电话:0412-7688699
报送地址: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209室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2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评选办法(试行)
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其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经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级家庭农场的管理与指导。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户口应登记在村组,或者是具有土地(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两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二)从事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应达到100亩以上。
从事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及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应达到20亩以上。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面积应达到5亩以上。
从事畜牧业养殖的,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300只以上;驴存栏50头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
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土地经营面积或养殖存栏(出栏)达到上述标准的70%。
从事渔业养殖的,淡水池塘养殖面积应达到50亩以上、冷水流水养殖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稻渔综合种养的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三)家庭农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用地租赁期限不低于三年,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机械设备。
(五)家庭农场要建立比较完整的家庭经营收支记录。
(六)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农场没有出现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没有收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七)农场主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六条 拟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审批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或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认证书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经营规模、设施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品牌建设、发展规划等);
(四)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水域)流转(租赁)合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复印件;
(五)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近一年财务收支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复印件;
(七)场房场地、办公设备、附属设施及荣誉证书等图片资料;
(八)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九)书面承诺告书,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七条 县农业部门经材料审查合格、进行核实后,将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相关申报信息及县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在该家庭农场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发文,确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八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只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连续停业2年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政府网予以公示。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家庭农场有任何一项造假情形的,取消该农场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格。
在动态管理中,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以及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乡镇(办事处)可以依据本办法评选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