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7月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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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我市自7月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信息来源: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6-06-28 19:05:08
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精神,日前,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自7月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降至0.25%,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降至0.5%,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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