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
从2017年6月1日起,我县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1810元,小时最低18.1元。
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从2017年6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3档,分别为1810元、1***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我县执行最高档,即月最低工资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18.1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工作中将加大监督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对于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赵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