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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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8月02日发表
全省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经2008年11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调整全省纳税申报期限和办税服务时间并通告如下:
一、全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税种纳税申报征收期,凡是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二、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修改为:工作日时间为9:0017:00。中午不再休息。
三、上述纳税申报期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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