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打两建工作部署,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确保我市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取得成效,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以电话 、电子 邮件、来信来访、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提供发生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嫌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为前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下同)的线索。
本条所称线索,是指涉嫌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行为人行踪、窝点等对查处有帮助的情况。
第三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举报信箱。
(一)全市 统一的举报电话:2266699。 统一举报电子邮箱:mm2266699@163.com。统一举报信箱地址:茂名市迎宾路42号茂名迎宾馆榕影东一楼108房。市三打办案件协调组及三个专项行动小组的举报电话可以继续直接拨打,也可以通过统一举报电话转拨。
(二)市三打办案件协调组。举报电话(传真):2291622,电子邮箱:mmsdbzhz@163.com;举报地址:茂名市迎宾路42号茂名迎宾馆榕影东一楼108房。
(三)市打击欺行霸市行动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 话:2912693,传真:2912879,电子邮箱:mmdhb@sina.cn;举报地址:茂名市油城九路市公安局大楼。
(四)市打击制假售假行动小组办 公室 。举报电 话:12365或 2796123;传真:2796019,电子邮箱:Mzj0668@126.com;举报地址:茂名市高水路鲤鱼岭6号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
(五)市打击商业贿赂行动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3398093,传真:3398092,电子邮箱:Mmzhb0668@sina.com;举报地址:茂名市油城五路28号大院1号楼2楼。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可以采用具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联系方式或有关银行帐号,以便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对相关案件进行查处后,对举报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涉嫌欺行霸市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线索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奖励人民币2仟元;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奖励人民币5仟元;侦破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奖励人民币1万元;侦破跨行业、跨区域、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最高可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举报涉嫌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奖励标准。
举报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经查实的,每宗案件给予1 仟元奖励。其中假冒食品、药品案件的给予3仟元奖励,并按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含已销售部分),按以下比例增加奖励:
(1)货值5万元以下的,按货值10%奖励;
(2)货值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按货值8% 奖励(奖金兑额不足5仟元的,按5仟元奖励);
(3)货值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货值6%奖励(奖金兑额不足1.2万元的,按1.2万元奖励);
(4)货值50万元以上的,按货值4% 奖励(奖金兑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奖励);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对同一线索,国家、广东省或者我市已经给予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举报涉嫌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标准。
对举报经济类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类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仟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有特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违法犯罪行为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同违法犯罪行为人检举的;
(三)负有追究违法行为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检举的;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补充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兑现奖励工作由市三打专项行动小组及案件组审核,报市三打办批准后,举报人可以来市三打办领取奖金,或者提供银行账号供转账支付。
第十条 实施奖励工作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转发核实举报线索时,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等基本情况一并转发。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及接受奖励的金额。违者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从茂名市人民政府拨给的举报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三打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茂名市三打两建领导小组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