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没工资
近期,有多起劳动者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称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辞职的没有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几天到二十几天,金额二三百元到一、二千多元不等的工资。
投诉的劳动者既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欠条等相关工作依据、欠薪证据,有的劳动者甚至还不清楚用人单位的完整名称、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维权艰难。
难道试用期离职真的没有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这一系列的投诉案件,为全面查清事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全面展开认真、细致的调查,全面查清了全部案件的基本事实。原来,投诉的劳动者到投诉单位应聘时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及辞职规定等,有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的离职时不按约定的时效提前申请辞职等,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有的甚至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就简单的以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提前辞职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经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认真宣传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指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由此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让用人单位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与相应的劳动者取得联系,协商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维护劳资双方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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