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公告
为推进全市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顺利实施,有效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鞍山市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火电、造纸行业企业申请时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申请平台为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其他行业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统一部署实施。
三、市、县(市)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四、申请程序按照国家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执行。具体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所需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参考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内的服务指南。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