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综违建处字〔2019〕4号(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荣鑫、江林盈:
经查:荔湾区带河路田料古道6、8号产权登记情况为2-1/4层混合、砖木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211.8平方米。2012年至2014年期间,当事人江荣鑫未经规划许可,在荔湾区带河路田料古道6、8号进行房屋建设,存在以下违法建设情形:首层超出原房屋四至界址建设,超出原房屋首层面积14.8平方米(具体位置详见***2中(2)、(4)、(6)部位);三层西侧、北侧位置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66.94平方米(具体位置详见***3中网格部位);天面梯屋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14.62平方米;上述面积合计96.36平方米。 第三人江林盈于2016年通过购买取得上址房屋所有权。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提供违法建设规划意见的函》(穗规函[2016]3731号),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荔综违建处字﹝2019﹞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江荣鑫10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面积96.36平方米,整饰现场。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们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贤思街34号)或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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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计算汇总表
2、首层现状房屋与房产证图原始对比略图
3、3层现状房屋与房产证图原始对比略图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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