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川建法发〔2015〕57号
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简称《规定》和《实施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执法裁量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实施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可在本《规定》和《实施标准》的基础之上,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实施标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本《规定》和《实施标准》执行。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规定》和《实施标准》与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对接,将《实施标准》及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规定》和《实施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我厅将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补充。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