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一、总则
(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晋中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左权县实际,特制定《左权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本《规划》仅适用于左权县行政县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办理、发放等。
(三)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四)左权县行政县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二、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既服务于社会就业与稳定,又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布局不合理引起零售点间不当竞争。总体上坚持适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切实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四)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弱势群体优先照顾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贫困户等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在法定条件内,可适度放宽规划限制条件。
(六)尊重历史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三、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2、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经营场所内含有住宿、仓库,包括经营场所地下仓库及楼上有仓库的均视为烟草制品零售点范围之内,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二)设定标准
1、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左权县行政县域内的城区街、道、路、巷、等新办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新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不得低于200米。
(2)城乡开发的商住小区规划。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300人(含)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含)。
(3)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
(4)农村区域行政村、自然村(含乡镇所在地、城郊结合部)零售点按常住人口设置,常住人口数300人(含3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数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含80米),行政村、自然村不足300人的可设1个零售点。一个行政村、自然村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5)墟场(集填、市集)所在地以外的建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较多(100户以上)或交通要道旁的建制村(含自然村),可依据方便消费的原则和实际销量情况,适当增设。
(6)具有一定规模的写字楼、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7)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KTV等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具备扫码收银、独立柜台等条件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占地面积30亩或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厂矿,为满足员工需求,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9)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10)经国家局审批有国家批文允许开办零售点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充电站内的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 ,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低于15米。
(2)对辖区内持残联、部队、民政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查验实际经营人为本人且为唯一店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将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放宽,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低于15米,仅限本人申请一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不得予以延续。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给予优先排队权,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按原零售店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不予设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私自改用的居民楼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况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5)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母婴产品、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不予办理。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无人售货超市;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2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六、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属于学校、幼儿园周边新办申请遵照新办距离标准执行,在本规划实施前学校、幼儿园持证户,按照尊重历史原则,仍执行《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要求,直至自然退出。
(三)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需由左权县烟草专卖局查验其是否确为“连锁便利店”,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且经营业态为便利店类型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
七、附则
(一)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门边进行测量,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有巷道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量,从临街巷道出入口边线测量,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时,误差不超过2米。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证照不符、未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从而造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使用的,按照新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走新办流程。
(三)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人口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四)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山西省局下发《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六)本规划实施期间,如遇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变化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现修改、废止等情况,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及时依法依规进行调整,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七)本规划由左权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左权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左烟法2020第1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左权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山西省左权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7日
终审:左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