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江襄樊市市区河段水环境保护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治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改善全市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确保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建成后汉江襄樊市市区河段水环境达到功能区划标准,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对汉江襄樊市市区河段(上游新集水利水电枢纽至下游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大坝)水环境的保护。现通告如下:
一、加强对汉江襄樊市市区河段饮用水地表水源的保护,将其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1.水域范围:汉江火星观水厂水源地,汉江北岸:长度为襄樊市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公里至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宽度:以汉江中泓线为界,北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汉江南岸:襄樊市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公里至四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宽度为以汉江中泓线为界,南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汉江白家湾水厂水源地,长度为取水口上游2公里至下游500米,宽度为汉江中泓线为界,至北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2.陆域范围:汉江火星观水厂、汉江白家湾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宽度为岸边至河堤间50米水平距离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1.水域范围:汉江火星观水厂水源地,长度从北岸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公里,南岸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延伸200米,宽度为整个河道防洪堤以内水域。
汉江白家湾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公里,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下边界200米,宽度为整个河道防洪堤以内水域。
2.陆域范围:汉江火星观水厂、汉江白家湾水厂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长度为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宽度为汉江防洪堤以内区域。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拆除。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
三、在汉江襄樊市市区河段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禁止在汉江河道内、堤防及禁脚地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六)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污染水体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汉江襄樊市市区河段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五、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市交通(海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大坝以上水域船舶交通运输经营活动和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水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大坝以上水域渔船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查处汉江襄樊市市区河段上的违法水上餐饮活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