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ZBGS-2021-54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稳步健康发展,现将《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9日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精神,引导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培育示范典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参照《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监测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主体合法。在本市辖区注册,经营2年以上,家庭农场主原则上应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四)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产品销售渠道稳定。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基本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
(五)经营规模适度且经营状态稳定。承包、租赁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流转的土地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经营规模标准分别为:
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80亩以上;
2.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8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或年收入10万元以上;
4.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
5.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出栏40头以上,奶牛存栏4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1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
6.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经营鱼塘面积40亩以上;
7.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
8.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总产值4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认定一次。
(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监测)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盖章确认,将初审同意的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评审。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选认定(或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进行实地核实。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四)公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
第七条申报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专项监测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监测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评定后,每满两年实行一次监测。具体程序:
(一)符合专项监测条件的申报人填写《珠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各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公示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确定监测合格,继续保留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中删除。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日常管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加强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防汛安全等事项的日常管理。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一)不符合《珠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发生违法行为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珠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家庭农场各一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