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望提高收入水平每人每月200元至500元不等
为落实中央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稳定基层工作队伍,鼓励人员向基层流动,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在乡镇工作时享受,离开乡镇工作岗位即行取消。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
近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明确了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范围、月标准、经费来源等方面内容。
本次补贴发放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省、市、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直属机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经各级党委、政府选派长期(6个月以上)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双联行动驻村干部)。
参照国家对甘肃省县(市、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划分依据,省上将县(市、区)划分为三个类别,我市 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定为一类区,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和阿克塞县定为二类区。根据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的年限长短制定不同标准,即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月人均200元、300元和400元;二类月人均300元、400元和500元。县(市、区)考虑不同乡镇艰苦、偏远等因素,制定具体发放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乡镇工作补贴从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原经费拨款比例和渠道,分别由各级财政和单位负责。(根据工资科上报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