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9第014号)
[2009]年第014号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字[2009]41号批复批准将立山区沙河镇集体土地47.8472公顷征为国有,16.38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沙河镇陈家台村、东沙河村、太平村、西沙河村、鞍山市城建局苗圃
地块一四至:东至东沙河村地,南至东沙河村地,西至西沙河村,北至居民楼。(鞍辽路西)
地块二四至:东至陈台路,南至太平居民楼,西至曙光路,北至沙河(沙河以南)。
地块三原城建局苗圃
地块四四至:东至东外环,南至陈家台村地,西至建材街,北至陈家台村地(建材街)。
二、被征地面积:陈家台村14.3025公顷、东沙河村8.8845公顷、太平村20.2441公顷、西沙河村4.4161公顷、鞍山市城建局苗圃16.3800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及倍数 | 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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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1 | 7.***67 | 5000元/亩,补偿倍数为10倍 | 5000元/亩,补偿倍数为6倍 | |
菜地2 | 28.7382 | 7000元/亩,补偿倍数为10倍 | 7000元/亩,补偿倍数为6倍 | |
旱田 | 0.1738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10倍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6倍 | |
水田 | 4.4132 | 2500元/亩,补偿倍数为10倍 | 2500元/亩,补偿倍数为6倍 | |
农村道路 | 0.6857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6倍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4倍 | |
畜禽饲养地 | 0.1555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6倍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4倍 | |
沟渠 | 0.5909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6倍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4倍 | |
居民点1 | 0.0518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10倍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6倍 | |
居民点2 | 0.1037 | 5000元/亩,补偿倍数为10倍 | 5000元/亩,补偿倍数为6倍 | |
工矿用地 | 5.2877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7倍 | 2000元/亩,补偿倍数为4倍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着村民自愿的原则,采取货币安置办法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立山区沙河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位置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沙河镇陈家台村 | 4月8日至4月18日 | 陈家台村 | 同登记时间 |
沙河镇东沙河村 | 4月8日至4月18日 | 东沙河村 | 同登记时间 |
沙河镇太平村 | 4月8日至4月18日 | 太平村 | 同登记时间 |
沙河镇西沙河村 | 4月8日至4月18日 | 西沙河村 | 同登记时间 |
鞍山市城建局苗圃 | 4月8日至4月18日 | 鞍山市城建局苗圃 | 同登记时间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