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联合测绘相关文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各建设单位、测绘单位:
为加强联合测绘提速增效,优化营商环境,我局集中对相关单位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细化,经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下述调整方案。为方便查阅,集中印发当前有效的联合测绘相关文件(见***,相关文件自印发以来的修订、调整均以修订模式体现在文件中),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请书面反馈至邮箱fscors@fszrzy.foshan.gov.cn(盖单位公章)。
一、《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修改为:“测绘单位在佛山市域范围内至少有一处办公场所,外地测绘单位应提供总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书面委托,并明确佛山地区负责人。每处办公场所的场地面积....”。
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修改为(相应修改《佛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第三版)》4.3内容):
(现场条件)提交联合测绘成果时,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以规划许可审批指标为准):完成土建工程(含内外墙)、外墙装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附属用房、排水工程)建设,并按规定接通市政预留井;周边绿地环境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存在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经过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按规划许可要求需拆除的围墙、旧建筑等已经拆除,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已修复完毕。
(二)已按相关规定编列门楼号牌(含自编房号、车位号)。
(三)(环境安全)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地下室工程内部供电、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三、《佛山市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修改为“....对测绘单位和从业技术人员的信用信息动态计算分值。一个测绘单位一年获得加分的项目不超过6个”。
四、《佛山市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低于50分(含)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暂停3个月向其参与生产或质检的测绘项目提供相关优惠措施。暂停期间应参加市自然资源局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暂停期满且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生产或质检工作”。
五、《佛山市测绘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代码2-05的“评分标准”修改为:大型项目:+5,中型项目+3,小型项目+1;代码5-05的“评分标准”修改为:小型项目:-2,中型项目-1,大型项目-0.5。
六、《佛山市入库测绘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删除“考核合格的质检人员获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可以限制或取消向其参与质检的测绘项目提供相关优惠政策”部分,并增加内容:“被移出信用信息库需恢复相关资格的,应在被移出之日起一年后,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后重新进行信用登记”。
七、《佛山市入库测绘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后增加条款(其后条款顺序号相应调整):“(质检范围限定)各级质检机构应按照本办法以及联合测绘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成果的质量检查与评定,不得擅自扩大质检范围。除确可提高质检效率外,不得提高提交材料要求”。
八、《佛山市入库测绘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退回处理)不涉及终止处理情形的,测绘质检机构不得因某个质量问题的严重性终止质量检验工作,应在本阶段质检完成后,将所有质检意见与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权籍审查部门的所有意见一次性退回测绘单位或建设单位。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认定本级质检合格,不退件:
(一)质检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各质量子元素累计扣分(指未加权扣分)小于10分(含10分)。
八、《佛山市联合测绘单位质检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试行)》第九条调至第一章最后,其内容修改为:
(培训对象)测绘单位专职质检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参加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方可从事质检岗位。
(一)信用评价周期内,个人信用得分低于50分(含)的;
(二)有2宗本人负责的测绘项目首次质检时被测绘成果质检机构评定为不合格的。
九、《佛山市联合测绘单位质检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试行)》第十六条修改为:“(培训申请)由测绘单位填写《佛山市联合测绘单位质检人员跟岗实操培训登记表》,并向区级测绘成果质检机构提交跟岗培训申请”。
十、《佛山市联合测绘单位质检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试行)》删除原第二十六条,其后条款顺序号相应调整。
十一、《佛山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第三版)》3.19在最后增加“当房屋顶层既有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又有主要功能用房(如住宅、办公、商业),有规划审批依据的,按规划审批层数计算;没有规划审批依据的,只要有主要功能用房,不论主要功能用房面积大小,均计算自然层。房屋顶层为复式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的,不计入自然层”。
十二、《佛山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第三版)》5.1.2第24条修改为:“建筑结构内的水池(如消防水池、生活水池、人防水池、工业水池等),天面层或退层设计形成的水池除外”。
十三、《佛山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第三版)》5.1.4
第5条修改为“净空高
十四、佛山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第三版)》5.2.1条第1条修改为:“....或以飘窗、空调位、花池等底板作为顶盖的视为无上盖;不封闭阳台的底板和顶盖所在空间属于不同单元(套),且相距二个及二个以上自然层,视为无上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其他不影响原意的字词调整不再赘述,均通过修订模式直接体现在***中。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