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安委办关于坪山区2019年第二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及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的通报
坪山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安办规〔2017〕1号)及《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坪安办〔2017〕526号)规定,我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措施。现将全区2019年第二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及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纳管企业
(一)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2019年4月11日15时53分许,位于马峦街道江岭路6号的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实施包括电梯在内的各种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掌握被困电梯安全疏散自救正确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8月7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15”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该公司纳入深圳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按照《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纳入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二、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一)深圳市迪卫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封堵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9年5月16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坑梓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迪卫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有3处安全出口被封堵(办公楼一楼仓库1处安全出口被货物封堵、A栋厂房三楼仓库2处安全出口被货物封堵);2、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公司目前现有员工合计55人)。该公司的2项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6月3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坑梓街道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高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案。
2019年5月23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高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定期组织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6月21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达高科电路(深圳)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案。
2019年5月27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马峦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建达高科电路(深圳)有限公司存在“磨板/显影车间作业时排风扇电源线未接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9年6月20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马峦街道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升梁氏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19年6月12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坑梓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对升梁氏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交叉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D车间烤箱房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探头安装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6月27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坑梓街道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深圳市永鑫达木制品有限公司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19年8月5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龙田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永鑫达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1.一楼车间一台圆盘锯未设置安全防护罩;2.一楼车间一台砂轮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的2项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19年8月23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龙田街道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员:苟哲)
特此通报。
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相关稿件:
***1:2019年第二批安全生产市级“黑名单”纳管企业信息.doc
***2:2019年第二批安全生产区级“黑名单”纳管企业信息.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