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在充分总结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多年执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权责边界,完善了执法依据体系,并将之前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措施、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规定》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规定》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进行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等监督检查职责,并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测拍照录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上级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约谈、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等措施,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履行到位。
二是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明确规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并在章节结构、内容安排和重点制度设计等方面予以融会贯通,通过进一步厘清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程序,规范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管理,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机制,落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执法实践的各个方面。
三是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科学合理设置执法监督机构,配备高效敬业的执法监督队伍人员,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基本保障。在总结近20年执法监督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专业知识、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等。亮证执法是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规定》从证件发放、审验、注销、收回和撤销等环节,切实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
四是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两项改革是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并由***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国土资源部作为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在部本级和部分地方开展了试点,取得了积极进展。《规定》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制度成果,在系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两项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本部门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流程、救济方式,以及执法证件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同时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材料、程序等基本制度框架,在国土资源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是适应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新形势,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作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国土资源领域是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针对当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履职能力和执法监督工作实际,《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形明确了履职尽责的具体要求,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违法。《规定》明确,对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通过上述规定,督促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到位。(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