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7月15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市政府令第187号发布实施。日前,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 我市于2008年11月发布实施了《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实现了市级行政审批目录化、动态化、透明化、规范化管理,为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强化审批监督、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政府对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调整为机构编制部门,原《办法》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总结我市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制定了本《办法》。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问:《办法》对行政审批监管部门的职责是怎样界定的?
答:为了理顺职能,明确责任,形成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办法》第二章对市有关部门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和管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对全市各类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对部门单位应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实时监察、预警纠错、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部门、进驻事项的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负责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网络运行系统维护应用、升级改造等工作。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是实施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规范部门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问:行政审批项目采取哪种方式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化、动态化、透明化、规范化管理。《办法》在第三章规定,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分别纳入《东营市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东营市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统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载明的项目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同时,《办法》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相关要求,对行政审批实行“两集中两到位”、网上审批、项目服务告知及公示、申请与管理、审查与决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为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办法》第五章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各环节的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市监察、机构编制、政府法制等部门单位,应当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等制度,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三是对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四是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不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是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综合考核。
《办法》的发布实施,可以有效地巩固我市多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有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