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收回长江南京三桥以上段渔业捕捞权的公告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一、本次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渔业捕捞权范围为长江南京(三桥以上)段水域。
二、本次渔业捕捞权的收回为国家收回,自2019年7月1日起,长江南京(三桥以上)段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三、收回渔业捕捞权的补偿和渔民安置工作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落实。
四、被收回渔业捕捞权的渔民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等合法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对未按时登记的,以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范围内的渔船不再办理转让、过户等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告的国有渔业水域抢购捕捞渔船和渔具。
六、在渔业捕捞权补偿和渔民安置工作落实后,相关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注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