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杂草后果难预料
更合一男子在森林高火险期野外用火,被行政拘留7日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潘梓奇、侯权报道:为贪图一时方便,男子放火焚烧杂草。近日,更合镇的卢某昌因在森林高火险期野外用火,被高明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近日,更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更合镇陀程村一处山地,有人放火烧杂草。民警到场后发现,被烧的草地位于广明高速边,过火面积约为50多亩,地上还有未燃尽的木炭在冒烟,原本绿油油的山头被烧得光秃秃。而山头不远处,有大量的树木植被,万一大火蔓延到树木,后果不堪设想。
经过深入排查,民警于当天下午将放火烧杂草的违法人员卢某昌抓获。经查,卢某昌准备将山地上的杂草清除,为贪图一时之便,一把火连草带树一起烧光。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而卢某昌放火烧杂草的行为,是拒不执行该通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卢某昌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普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