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率先将村居两委干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近日,州人社局印发《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村居两委常务干部等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州人社局发〔2015〕97号)。此举旨在完善我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妥善解决突出问题上得以突破。
2008年我州先行先试,突破性出台了《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州府发〔2008〕10号),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差额、定额、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办理正式招录用手续的职工,以及原已办理了正式招录用手续又因各种原因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2011年省人社厅转发了国家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解决了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问题。2015年省人社厅出台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进一步解决了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以及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虽然以上三个文件解决了大部分人员因历史原因未能参保的问题,但是在基层一线的村居两委常务干部等人群还未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也是此项工作的一大缺项。今年9月,省委组织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夏一庆同志在我州调研指导期间,我们把将村居两委常务干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想法向夏厅长报告时,他指出:“黔西南州可以先行先试。”
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州人社系统经过调查研究,分析基金风险控制,局党组及时研究,形成了关于将村居两委常务干部等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经报省人社厅主要领导同意和七届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在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基础上,继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村居两委常务干部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据悉,这是我州率先在全省试点此项政策。
文件出台后,凡是具有我省户籍、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居两委常务干部、公益性岗位人员、村级协管员、农村警务助理(治保主任)等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可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补缴的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此举有效解决了村居两委常务干部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助于提高村居两委常务干部等人员收入,在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村居两委常务干部等人员工作热情、促进村居两委常务干部等人员干事创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