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租房办法问题解答(一)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问题
1.配偶在外地申请了当地的住房保障(如租住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可否再次在广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该配偶退出当地住房保障后,方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小孩(未满30周岁)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能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享受保障?
答:不能。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3.房产证注记违章建筑是否计算入自有产权面积?
答:以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如违章部分在房产证上有记载的,须算入自有产权面积。
4.违章建筑没有产权证,但该申请家庭长期居住在上述地方,在核定自有产权面积中是否需要计算违章建筑面积?
答:不计入自有产权面积。
5.父母及儿子一家三口同时领取租赁补贴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现儿子已婚组成新的家庭,新家庭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如何申请操作,进入哪一个序列轮候?
答:该情况属于拆分家庭申请的情形,该家庭除填写《住房保障方式登记确认表》外,父母两人应同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申报表》,儿子的家庭应同时填写《廉租住房保障变更申报表》,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儿子的家庭进入轮候册第一序列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6.父母离异,儿女已满18岁,儿女能否自由选择与其中一方申请?或是只能与同户籍的一方申请?
答:可自由选择,并填写《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声明书(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
7.在家庭人口计算标准中,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除外)。对于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子女家庭,“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是按照缴清的时间来算,还是按缴纳首期的时间算?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是否不属于这一类型?
答:(1)对于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子女家庭,按照缴清的时间开始计算是否满5年;(2)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未超生的,不属于该类型。
8.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何判定重大疾病?如何判定二级及以上医院?需出具何种证明才可证实上述情况?
答:(1)重大疾病的判定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相关规定,重大疾病包括恶性***、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肝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2)医院等级以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
(3)重大疾病的证明以相关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为准。
9.父母双亡,姐弟为孤儿,现姐姐已成年(满18周岁)有收入,弟弟未满18岁,可否姐弟一齐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可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对象二问题
10.如何认定为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是否以租赁金额作为判断标准(如:3.5元/平方米以下计租的为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答:以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租赁合同或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租赁证明为准,租金作为参考标准,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出租人一般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
11.申请家庭与所属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购买了单位自管房的使用权,该类情况是否属于承租单位自管房?是否需腾退?
答:申请家庭与所属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购买了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使用权,视为申请家庭与房屋产权(管理)单位之间存在长期租赁关系,属于承租单位自管房情形,需按规定办理腾退手续。
12.单位自管房的所属单位已倒闭,无法提供腾退证明如何处理?
答:建议申请家庭到原所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腾退手续。无法提供腾退证明的,视为继续租住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13.申请家庭无租住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不愿意在《证明书》中出具意见并盖章,如何处理?
答:可由街道(镇政府)、区分局核实后加具意见。
三、其他问题
14.申请家庭若存在部分家庭成员有低收入或低保证、部分家庭成员不属低收、低保的情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补贴该如何计算?
答:(1)在准入审核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须提供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证明,按全体成员的收入核定是否符合条件。
(2)在享受保障时:领取租赁补贴的,按低收、低保收入补贴系数1.3计发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优惠租金计租,不发放租金补助。
15.现在是否可办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经济适用住房加10分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可以,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申请表》提出加分变更申请。
16.对象一名单中有部分家庭廉租保障状态为资格复审中(或“待复核资格”),这部分家庭是否需要发《住房保障方式确认通知书》?《住房保障方式登记确认表》无相应项填,该如何处理?
答:需发放《住房保障方式确认通知书》,若停发补贴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登记确认表》应勾选“因未年审而被暂停发放租赁补贴”项,并将“年审”二字改为“复审”。具体将名单报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萧建辉(联系电话:83630571)跟进处理。
17.期满审查是否有截止时间?
答:期满审查无截止时间。
18.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若其监护人不便一起申请的,是否可以单独申请?
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可独立申请。
19.《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试行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补贴的对象,其期满审查期限是否有明确的截止时间?期满审查通过后若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入轮候册第几序列?
答:期满审查无截止时间,若期满审查通过后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进入第一序列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20.持有效准购证的家庭和持过期准购证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通过后是否列入同一序列?
答:4月12日暂停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持有效期准购证的家庭,若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第二序列。
21.18周岁以下的共同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在校证明。
答:否。
2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未要求提供父母身份证号码,难以核查申请人夫妇继承父母房产情况,如何处理?若申请人被举报不如实申报可继承的父母房产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于是否有继承父母房产情况的,以申请人申报为主;若申请人被举报不如实申报可继承的父母房产情况,有关部门将进行调查核实。
23.计生证明是否作为申请必备申请材料提供?
答:否,违反计生政策的对象才需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材料。
24.按照《公租房办法》的规定,异地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若该家庭为规避配偶收入高或有房产等原因不想一起申请,应如何处理?如何证明?
答:其配偶若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并提供工作、收入、居住等证明。
25.本市户籍但在佛山、南海居住的家庭,申请、期满审查时是否需要提供佛山、南海的居住证明。
答:需提供。
26.街道建议新系统应锁定收入超标的申请人不可以录入。
答:应可录入系统,但不可操作审核通过。
27.原领取廉租补贴的家庭在申请时申报借住父母房只提供没有备案的租赁协议作为居住地证明及租住证明,《公租房办法》出台后,此类情况该如何操作?
答:不需提供居住地证明及租住证明。
28.申请人配偶非本市户籍且不在广州居住及工作是否需要录入系统?
答:需录入,并提供相关资料。
29.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孤儿,现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现需办理期满审查手续,其收入、住房、资产均符合条件,能否继续领取补贴?
答:可以继续领取补贴。
30.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其异地户籍配偶能否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可以纳入保障范围;申请家庭应向户籍所在街(镇)审核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领取补贴的,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发放;若需要调整原租住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交换房申请,根据我办房源具体情况进行调换,换房后其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并按规定给予租金补助。
31.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能否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租房办法》没有硬性规定,按户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32.女方是农村户口,男方是城镇居民户口,婚后女方分得一块宅基地,两人离婚后法院调解书上明确宅基地仍归女方所有,或婚后购买了商品房,产权证仅有女方名字,离婚后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仍为女方名下,若男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上述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离婚析产”的情形?
答:上述两种情况均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离婚析产”的情形。
33.某申请家庭2011年实物配租租赁到期,租金为每平方米3.5元,现提交期满审查,该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目前应直接过渡公共租赁住房还是补审之前两年廉租住房?
答: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进行期满审查,如审查通过,改签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对于2011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前的租金,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按6.75元/㎡、13.5元/㎡计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后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并按规定给予租金补助。